□ 本报记者 王莹

近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60条,已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立法从福建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以及空白区域着手,根据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增加多项惠民条款,对妇女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制度回应,切实以法治力量守护妇女权益。

此前,《条例》中关于“妇女可依法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曾引发公众热议。面对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专家和学者表示,这一规定是福建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地方立法对共同财产知情权保障的具体落实,在保障“她权利”的同时并不会排斥“他权利”,而是有助于增进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透明度,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与家庭稳定。

保障新业态女性权益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就业模式发生深刻变革,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直播带货员等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急剧增加。相较于传统行业,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还属于空白区域,生育保险、假期、健康体检等权益需要确认。

为此,《条例》在全国率先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一系列规定。其中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加强她们的生育保障。同时,增加生育保险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并推动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提供免费的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服务。

《条例》明确,应建立企业、行业协会与工会关于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特殊权益和相关待遇的协商机制,依法合理确定假期时间与工资、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待遇标准。

此外,互联网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也应当充分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劳动者意见建议,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系统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在全国率先增加系统性的生育支持保障措施,减轻家庭生育负担,缓解家庭生育焦虑,平衡事业和家庭的矛盾。

“《条例》通过立法积极应对当前社会生育问题和生育政策调整给女性和家庭带来的挑战,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大家庭’和婚姻‘小家庭’良性发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免费婚检服务,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等应当针对不同生理时期的妇女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根据妇女需求提供生理健康指导、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

根据《条例》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特殊保护,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婚假、产假、育儿假以及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时间等相关待遇。

为了维护职工生育和照顾家庭的合法权益,《条例》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等制度,并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此外,《条例》率先将国家推广的幼儿园招收婴幼儿范围由二岁至三岁扩大至三岁以下,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托育服务体系,提供托育服务。

回应关切传递立法温度

针对实践中社会焦点、热点问题,《条例》作出积极回应,为广大女性群体送来真切可感的立法温度。

其中,针对农村“外嫁女”权益两头空侵权现象,《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以及协商议事活动时,应当组织妇女参与。同时,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重大财产权益的决定和决议,也应当征求所在村(居)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针对女性两癌健康问题,《条例》明确政府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定期组织农村妇女进行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并推动为适龄女性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

为解决女性就业困难问题,《条例》强调,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发放妇女创业专项贷款、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对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扶持和帮助。

此外,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女性特点和社会用工岗位需求,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妇女参加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增进夫妻共同财产透明度

《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此条款曾引发公众热议,有观点认为查询财产的权利如果只赋予了妇女单方,对男性的权利是否会造成损害,从而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行政法系主任王书娟教授指出,查询财产既是“她权利”,也是“他权利”,二者并不冲突。“‘妇女可依法查询配偶财产’的权利并不是福建省创设的,而是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可知,财产查询主体不限男女,只是《条例》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才从保障妇女权益的角度作出规定,并不会因此否定或者影响到男性的合法权利,也没有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王书娟认为,这个规定也不是无条件地查询,妇女除了要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还必须遵守依法查询的明确前提。“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财产查询方面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进行查询。比如查询房产方面的信息,不管男女,都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查询。”

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教授认为,随着时代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结构组成呈现出了更多元化的趋势,现有的查询制度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不利于该项制度的实际落地,在实践中也欠缺可操作性。“很多群众并不了解甚至不知道自己还有这个权利,更不会运用这个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超表示:“建议国家层面进行统筹考虑,对财产查询制度的查询主体、查询原则、种类、要求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内容作出统一规定,让这一制度更加完善和可操作。”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刑事与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韩正武表示,公开透明有利于维护夫妻、家庭的和谐关系,互相隐瞒只会引发更多猜忌和割裂。“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积极探索知情权保障立法,有助于增进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透明度,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与家庭稳定,也有益于社会关系的积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