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多名被告人的案件时,多次将案件拆分审理引发法律界争议。有学者表示,当前,我国法律对分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些法院在分案时裁量权过大,或将影响被告人的法定权利。目前,海口中院尚未就此争议进行回应。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这起引发争议的案件为海南商人陈宪清等人被指控涉恶势力犯罪一案。陈宪清是三亚海韵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曾任海南省政协委员和三亚市人大代表。2020年8月,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南省公安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1年2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海口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22年4月,海口市检察院将陈宪清等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起诉至海口中院。

据《财新网》报道,这起涉及44名被告人和单位的案件先是被法院由一案拆为三案,此后又将其中一起涉及五人的案件拆分为五个案件。

法律文书显示,2024年4月18日,海口中院作出分案审理决定书,将全案拆分为三个案件:第一被告人陈宪清和两被告单位作为一案、陈宪清姐姐陈秀珍等五人的案件作为一案、其余30余人为一案。

5月31日,海口中院再次作出分案审理决定书,将陈秀珍、郭明贵、肖平、宋立明、宋立双的案件拆分为五个案件,进行分案审理。

陈秀珍的辩护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海口中院决定分案后,辩护律师对分案提出异议。律师认为,全案被告人一同进行庭审活动更有利于调查证据、查明案情,提升庭审质量,因此不宜对本案分案审理。

分案现象是如何出现的?

记者注意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分案制度作出规定。海口中院作出的分案审理决定书法律依据为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近年来,围绕刑诉法司法解释二百二十条分案规定引发的争议不断。6月18日,在第十七届“刑辩十人”论坛上,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矿生表示,近年来,随着共同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化,特别是涉黑涉恶、非法集资等大规模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分案审理已成为司法机关经常性选择。

谈到分案审理初衷,杨矿生介绍,早年前,对一些案件作另案处理,是因为有些同案嫌疑人在逃,无法一起审理。这种情况是客观原因所造成的,不是由承办人员主观意志决定的。

2014年3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根据司法实践实际需要,以司法文件形式对“另案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将分案审理制度予以明确。同时,为保障同案被告人质证权利,该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还规定,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封面新闻记者解释,从诉讼原理上来说,所谓“一个案件”是由一个被告人和一个犯罪事实构成的。与之对应的,是复合型犯罪,包括一人犯数罪、数人犯一罪、数人犯数罪的情况。诉的合并,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体现诉讼经济原则。从诉讼原理上来说,诉可以合并,当然也可以分离,复合型案件拆分,最低单元就是一个被告人犯一个罪的单一型案件。

“所以,分案在诉讼原理上是没问题的,问题是拆分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拆分”。张建伟举例,比如在司法实践当中,同案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另一部分不认罪认罚。为提高诉讼效率,法院就把认罪被告人和不认罪被告人分开审理,因为认罪的被告人可以用简易程序甚至速裁程序来审理,但不认罪的话,必须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所谓的繁简分流”。这种拆分,往往不是出于恶意;有的拆分是为了应对抱团辩护的新形态,这是否属于善意,从律师角度看,不无疑问。

张建伟表示,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法院在分案时往往不说明理由,这就会导致外界对法院分案有一些质疑和猜测。

分案可能带来哪些争议?

近年来,围绕分案制度争议,不少学者公开发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在《政治与法律》上撰文指出,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如何行使质证权和辩护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司法解释则规定“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到庭对质,但何谓“有必要”,则取决于法庭的单方决定。

“是否传唤的考量权和决定权都在法庭,被告人没有这方面权利,律师也没有这方面权利”。杨矿生律师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法庭主动传唤其他被告人到庭对质的,即使辩护律师申请也很难得到同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对封面新闻记者指出,刑诉法理论认为,要保证被告人质证权利,所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只有在法庭上出示,经质证才能被使用。而分案审理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质证权,由于共犯之间的法律责任经常是紧密相关的,分开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尤其不利于不在庭的一方。

张建伟教授认为,法院分案后,如果用一个案件中的被告陈述作为证人证言指控另一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前案被告人又不出庭的话,会影响到后案被告人的质证权,而且分案后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能否相互为证人,也要看其陈述属于供认共同犯的罪还是就他自己未参与的犯罪作证,不能混淆。

刘仁文教授表示,“另案处理”会导致一部分同案犯罪嫌疑人已审结、另一部分同案犯罪嫌疑人尚未审结这种前、后案并存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规定前案刑事判决是否对后案具有相应的拘束力。因此,实践中存在利用前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来证明后案事实的情况,这对未参加前案审理的被告人来说,无疑剥夺了其质证和辩护的权利。

对这一问题,杨矿生律师在工作中也发现,分案审理后,一些案件会先行作出判决,后案法官一般会直接将前案判决作为后案定罪的依据,“这种做法与无罪推定的原则是相悖的”。

如何解决分案引发的争议?

对分案制度引发的争议,有学者建议,在即将进行第四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哪些类型案件可分案,哪些案件不能分案。

刘仁文教授表示,刑事诉讼法有必要系统规定“另案处理”制度及其具体内容,明确其适用主体、适用标准、操作程序、救济程序、再次合并制度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次,可以在司法解释中细化“另案处理”的审核批准、证据材料与案卷的管理与移交、监督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具体规则。最后,要完善“另案处理”与刑事诉讼一些相关制度的衔接。

“应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共同犯罪案件和关联犯罪案件的审理,作出明确规定”。杨矿生律师认为,法律应明确对于同案被告人均已到案的,除了有未成年人或者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形之外,禁止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对确有必要分案审理的,应安排同案被告人到庭接受发问和对质,保障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全面参加案件的审理和发问、发表意见及查阅审理案卷等相关诉讼权利。

陈永生教授也认为,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原则上禁止分案,“只要是属于同一事实的案件,而且被告人之间的责任存在一个你轻我重的问题,那么原则上就不能够分案审理”。

记者注意到,对是否应该就分案进行细化规定,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曾进行回应。起草小组表示,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明确分案审理或并案审理的具体操作事宜。经研究认为,相关问题可在司法实践裁量把握。对此,可以协商检察院合并或分别起诉;法院在职责范围内并案或分案的,通常可采取决定的方式。

6月19日,封面新闻记者就陈宪清案引发的分案争议联系海口中院,该院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案件还在审理期间,不能接受采访。对该案程序问题上引发的争议,此人表示,正向有关部门核实,“还不能对外正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