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发文!

6月21日,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办公厅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发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备案方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备案方法》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需要满足的要求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明确应当进行重大事项备案的情形,以及财政部证监会如何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开展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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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

《备案方法》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需要满足的要求。具体来说:

对于内部管理,要求已建立涵盖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且运行良好。

对于质量控制体系,要求健全并且运行良好,鼓励质量控制体系有效运行3年以上。

对于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人员,鼓励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其中,过半数资产评估师连续执业3年。

对于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负责人,要求具备10年以上评估经验且在本资产评估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过半数签名资产评估师和过半数项目审核人员具备连续5年以上证券评估业务经验。

对于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者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

此外,《备案方法》还要求法定代表人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负责人等人员近3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在首次备案过程中不存在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的情形;资产评估机构近3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等。

发生重大事项需进行备案

《备案方法》拟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包括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变更;合伙人或者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质量控制负责人变更;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更等。

此外,按照《备案方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关键人员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境内监管机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自律惩戒纪律处分,或者因执业行为被境外监管机构检查调查处理处罚,以及被司法机关侦查刑事处罚的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等,都应当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备案方法》拟规定,年度备案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和变动情况,执业人员变动及执业情况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处理处罚情况上一年度开展证券服务业务情况等。

备案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将被注销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核验,《备案方法》拟规定,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开展核验。备案核验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验,其中首次备案应当进行现场核验。

《备案方法》明确,已完成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如果出现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其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存在行贿受贿等行为;一个自然年度未出具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未按规定完成重大事项备案或者年度备案;备案材料或者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注销其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如果出现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负责人签名资产评估师等人员因执业行为对评估行业或者资本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情形,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是否持续满足《备案方法》有关要求开展现场核验,经现场核验未持续满足有关要求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自整改结束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送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