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东燕:《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有些条款存在进一步修改的必要

作者:劳东燕,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前段时间公布,与一审稿相比,对于公众关注较多的相应条款,包括一审稿第34条在内,无一例外均做了有针对性的修改,表现出立法积极回应民意的信号,非常值得肯定。同时,看完二审稿后,我认为有些条款存在进一步修改的必要。

1. 二审稿第30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其中第4项的规定是“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对此建议对行为方式与场所等做出必要限定。“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在实践执法中容易被扩大化的适用,比如此前就有认为女孩单纯身穿和服的行为就构成寻衅滋事的,这样的兜底条款难以有效限制执法的权力。

2.二审稿第52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警告;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是规定”裸露身体“容易被扩大理解。诸如男性光膀子、女性穿小背心或露脐、露背装是否属于”裸露身体“,可能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3.二审稿第72条第2项规定,对于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最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在处罚上是否存在偏轻的问题?此类行为比一般违反治安或社会秩序的行为在性质上要严重得多。

4.二审稿第101条对人身进行检查以及提取生物样本,只需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即可进行,存在审批层级过低的问题;同时,对提取生物样本的限定,只规定“其中确为办理案件所必需”的条件,这样的限定容易在实践中被规避。

5.二审稿第116条将听证的范围限于吊销许可证、处四千元以上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除涉及未成年人的之外,未将听证要求适用于针对成年人的行政拘留决定。这样的规定不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并不轻于四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既然对罚款四千元以上的规定听证程序,对行政拘留尤其是时间较长的,更应赋予行政相对人以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