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员工因拍了一下女同事屁股

被公司以性骚扰为由辞退!

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男员工因拍女同事屁股

公司一怒将其辞退!

2009年5月14日,小赵入职某酒店,酒店向其发放了《员工手册》,内容载明: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性骚扰等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2018年4月30日14时许,小赵在酒店停车场内,用右手拍了一下同事小荀的左侧臀部,小荀随后报警。

男子因拍女同事一下屁股,被公司辞退!法院:员工行为不当!但…

2018年5月1日,小赵写下《认错保证书》,载明:本人赵XX昨天下午在车库,拍了一下荀XX女士的屁股,这个行为是对她的极大不尊重,我诚恳向她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而后,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认定小赵的行为构成猥亵,但因其有悔改表现,情节特别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5月10日,酒店向小赵发出《违规辞退通知书》,终止事由: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因员工违纪而终止。小赵未在该通知书上签字。

小赵认为酒店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法,向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61200元。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进行了释明,小赵将经济赔偿金变更为经济补偿金。最后,仲裁委裁决酒店需支付小赵经济补偿金29151元。

酒店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男员工确实行为不当,

但公司不至于解除劳动合同!

酒店主张,根据《员工手册》中所制定的单位规章制度,小赵的过错行为属于“性骚扰”,酒店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小赵则认为,自己是有错,但已经认识到错误并赔礼道歉,保证不再犯错。且公安机关亦认定其“有悔改表现,情节特别轻微”,故酒店不考虑过错的情节严重程度而直接对其处于最严厉的处罚不当。

男子因拍女同事一下屁股,被公司辞退!法院:员工行为不当!但…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但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处罚措施中最严厉的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才可以处以该种处罚措施。而小赵的过错,根据公安机关认定严重程度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此外,酒店就本事件的处理也不符合其单位所制定的程序要求。在向小赵发出《违规辞退通知书》、小赵提出异议并拒绝签名后,酒店并未按照其规章制度要求办理相关解除合同手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1.酒店支付小赵经济补偿2915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驳回小赵的其他请求。

酒店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应当围绕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所提出的事由或情形,用人单位事后补充的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事由或情形,均不纳入审查范围。2018年5月10日,酒店向小赵发出《违规辞退通知书》,通知书中仅记载终止事由为员工违纪,但未明确违纪的具体表现,也未按酒店《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违纪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属于未向劳动者明确解除原因。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劳动合同是酒店在未明确解除原因的情况下单方提出解除,解除行为不合法。因小赵在仲裁阶段变更仲裁请求,在诉讼阶段也明确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一审法院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因拍女同事一下屁股,被公司辞退!法院:员工行为不当!但…

社长有话说:

尽管小赵最终因被公司辞退

获得了经济补偿金,

但职场性骚扰的行为,

无论情节轻重,

哪怕本意只想开个玩笑,

都绝不可取!

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

这样的红线触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