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下称《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方便公民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登记报名

近年来,国家及我省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入伍、激励在伍、保障退伍”的优待政策,《条例》吸纳了部分成熟规范做法,主要对公民应征中涉及的差旅费用、复职复工复学、延后入职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条例》完善了征兵工作程序。丰富兵役登记的方式,除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外,公民还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方便公民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登记报名。

根据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其应征入伍,有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延后入职。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依法选择复职复工。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拒绝、逃避服现役不得录为公务员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强化了兵役义务法律责任。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本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予以处理;被军队除名的,并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征兵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征兵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公民逃避兵役义务或者参军入伍出具虚假材料。为公民逃避兵役义务或者参军入伍出具虚假材料的,依法予以处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贪污贿赂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的行为。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实习生 张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