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老人电梯大便被曝光后选择自杀”的新闻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8月25日,武汉一小区七旬老人在乘坐电梯时,因难忍便意,背对监控蹲下大便,他尝试用随身携带的塑料袋接住排泄物,但仍有部分遗漏。事发后,物业工作人员将这一监控视频未经处理即发布至小区业主群,视频中清晰可见老人的面貌和行为。

“老人在电梯大便后被物业曝光”一事中如何界定老人、物业的行为?多名律师解读

▲媒体报道的视频截图 图据网络

老人的儿子周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9月5日,老人独自离家出走。四天后,家属发现老人已不幸去世。警方经调查认定老人为自杀。周先生表示,父亲在电梯内大便并非有意,物业在业主群中发布未打码视频使父亲受辱,导致父亲不堪其辱自杀。他要求物业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老人在电梯内大便并非故意为之,但物业方一直未回应。

该报道发出后,引发了广泛关注与讨论。红星新闻注意到,部分网友对老人的遭遇表示同情,认为物业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老人的隐私,过于冷漠。也有一些网友指出,老人在公共场合的不文明行为不容忽视,物业作为管理方有责任维护小区环境。

那么,从法律上看,该事件中老人、物业的行为究竟应该如何界定?9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多名专业律师进行解读。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的王江魁律师表示,本案中,老人若是因为身体机能原因无法控制内急,最终因不可抗力在电梯内大便,属于非主观原因导致的后果,可以理解,不存在主观过错。

至于物业曝光未经处理的监控视频,王江魁律师则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此举对老人的名誉和隐私构成侵权,“物业在履行小区管理职责的同时对业主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有保护的义务,本案中物业曝光老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存在严重不当。”

那么,物业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老人的死亡?王江魁律师认为,物业因处置不当,未对老人的关键信息进行保护,构成名誉权侵权。但是,物业的名誉权侵权行为不必然导致老人自杀的情况发生,所以,物业曝光老人不雅行为与老人自杀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同样地,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赵良善律师也认为,老人是自杀,排除他杀,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教唆自杀或帮助自杀,才构成犯罪。“所谓‘教唆自杀’,是指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而所谓‘帮助自杀’一般是需要提供自杀便利或者协助自杀。”

赵良善律师告诉记者,具体到本案,或许物业的曝光行为刺激到老人的敏感神经,导致老人不堪受辱,促使老人自杀,但这些与老人的自杀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以物业负责人不构成犯罪。

“老人在电梯大便后被物业曝光”一事中如何界定老人、物业的行为?多名律师解读

▲媒体报道的视频截图 图据网络

通过检索关键词,红星新闻发现,近年来由物业公开曝光业主不文明行为的事件曾多次发生。2023年5月,重庆一小区业主吴某带着自己的女儿未按照规定丢垃圾,被监控记录,而后物业将未打码的视频公布在业主群。吴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物业告之法庭,但最终被法院驳回;2024年6月,天水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电梯内小便,被监控视频拍到,随后该小区物业将视频发至小区业主微信群,并对其行为进行谴责,李某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将物业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物业此举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提倡良好风气,性质上不存在诽谤、侮辱,不满足违法的构成要件。

针对此类情况,王江魁律师表示,物业应当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公开监控视频,并且要保证对视频进行必要的处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另一方面,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也强调,老人在电梯内大便的行为,虽然出于生理急需,但确实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共场所的使用规范,若老人大便后未主动打扫干净,则属于是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物业有权要求老人或家属予以清理,或承担清理的费用。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生 成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