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育华园学校学生杨某某坠亡
事件调查情况通报
2023年12月24日,宁陵县育华园学校学生杨某某在学校发生高坠,不幸离世。对此,我们感到十分痛心和惋惜,对失去孩子的父母及其亲属表示慰问。事件发生后,宁陵县立即成立由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展开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为了彻底查清事实真相,联合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了全过程全方位调查,形成了调查结论,并请死者亲属查看了相关证据。12月29日,其亲属已将杨某某安葬,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感谢广大网民和社会的关注!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杨某某坠亡情况
12月24日6时04分,宁陵县育华园学校值班副校长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学生公寓1号楼前有人上穿草绿色绒衣、下穿深蓝色运动裤侧卧在地上,经反复呼唤并轻拍肩膀无反应后,会同该校宿舍管理员于6时05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宁陵县中医院医务人员和公安出警人员先后到达现场。
医务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和诊断,发现该人呼之不应,无呼吸,双侧瞳孔散大,颈动脉搏动消失,心音消失,电子血压计显示无血压、无脉率,心电图检查显示呈直线,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当场确认死亡并告知校方。6时39分,120医务人员离开学校。经现场辨认,死者系七年级(三)班学生杨某某。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遗体被送往宁陵县人民医院太平间。
6时45分,宁陵县育华园学校七年级(三)班班主任打电话告知杨某某爷爷杨某善。
二、关于现场视频监控情况
经调查,宁陵县育华园学校设有监控室。经调取该校教室内外、公寓区域、宿舍走廊等监控视频,显示死者杨某某于12月23日20时58分放学后返回宿舍,12月24日1时41分走出501宿舍去五楼公共卫生间(501宿舍设有小型卫生间,为避免影响他人休息、出现异味,学校提倡学生夜间使用公共卫生间)。1时43分返回501宿舍,其后未发现杨某某出入501宿舍,直至6时05分校方报警。死者杨某某坠亡区域虽有监控可以覆盖,但夜间光线黑暗,加之摄像头距离较远(约87米),无法看到坠落情况(经现场实验,白天可以看到高空坠物)。
三、关于现场勘查情况
经对死者杨某某所在的学生宿舍(学生公寓1号楼5楼501)进行现场勘查,发现501宿舍5号床铺(杨某某床位)上有叠好的被子,在枕头下发现用订书针封着的纸张,上面写着“遗书”二字。宿舍东侧玻璃窗可打开24.5cm(经同宿舍同学证实,501宿舍窗户在一两个月前因限位螺丝钉掉落,窗户可以打开。事件发生后,学校对全校窗户进行了检查修缮)。在窗户东侧的内侧墙面瓷砖上发现一残缺左手掌印,经比对与死者杨某某左手食指指纹一致;在窗户内侧窗台上发现一枚残缺鞋印,鞋尖朝外;在窗户外下方的四楼空调外机上发现有鞋印,鞋尖朝外,经比对两处鞋印与死者所穿拖鞋花纹相同。通过对同宿舍其他所有学生鞋印比对,均与窗台、空调外机上鞋印不同。
四、关于遗书情况
经调查,在学校和死者杨某某家中各发现一份遗书,遗书内容均显示杨某某生前有厌世轻生的倾向。12月27日,公安机关委托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遗书笔迹进行鉴定,确认均是杨某某的笔迹。遗书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尊重亲属意见,为保护杨某某隐私,遗书具体内容不再对外公布。
五、关于尸检情况
为查明死亡原因,12月24日上午,宁陵县公安局法医在宁陵县人民医院法医室对杨某某尸表进行检验。12时13分,尸检结束。当日上午,死者亲属一直在学校同校方交涉,情绪较为激动。14时50分,待亲属情绪稳定后,民警陪同亲属前往宁陵县人民医院查看杨某某尸体。12月25日,宁陵县公安局请求市公安局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复检确认。网传照片中的几处身体损伤,在尸检中均全部发现,同时发现身体其他部位也有损伤。经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法医共同确认,未发现工具及徒手所致损伤,双手及前臂不存在贯通伤,尸表损伤表现为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符合高坠摔跌所致。结合CT扫描检查,死者杨某某颅内出血、左侧气胸、双侧胸腔积液、右下肢及骶尾骨骨折,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法医鉴定的结果已告知死者亲属。
六、关于杨某某是否受到校园欺凌情况
通过走访调查杨某某亲属和宁陵县育华园学校管理人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生活老师、同班同学、同宿舍同学、要好同学等47人次,未发现杨某某生前在学校受到欺凌情况。
在事件调查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重视不够,对此深表歉意!我们将深刻汲取这次事件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也请广大网民尊重法律及事实,尊重逝者及亲属,文明上网,依法上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风清气正、清朗健康的网络空间。
宁陵县联合调查组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