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没有向银行借款,二没有使用(钱),甚至连在银行开卡都不是我办理的,为什么要我还钱?”12月下旬,成都男子李宗对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称,2015年他委托熟人代某凯给自己办理社保,“不料对方却用我的身份证从浦发银行贷款37.3万元,直到2021年4月法院冻结了我的银行卡及房屋,我才得知这一情况。”
如今,李宗背负着剩余36.8万元的贷款以及产生的罚息、复利。他要求代某凯尽快还款,但对方表示以现有能力只能帮忙还部分本金,还让李宗和银行出面协商。
无奈之下,李宗只得向法院证明实际借款人不是自己。他向成都市中院提出再审后,成都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宗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身份证使用的法律规定。即使案涉贷款和银行卡系李宗的身份证借用人办理,在借用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李宗也应对借用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责任。
警方的最新鉴定结果显示,在银行开户申请书上,确非李宗的签名。李宗质疑,银行在开户时未尽到审核义务。今年11月,他将浦发银行及开卡的浦发银行成都蜀汉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销户并承担鉴定费用。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目前,成都金牛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银行卡被冻结,方知自己借贷37万元
李宗向上游新闻记者回忆,2021年4月19日晚,他向一位朋友转账时被提示银行卡被冻结,之后他致电银行,被告知个人征信存在问题,并建议向成华区法院咨询。次日,李宗从法院了解到,他于2015年10月向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借款37.3万元,逾期两年后银行将其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其还款剩余36.8万余元及利息、罚息。由于迟迟未履行判决,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宗向银保监会举报。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相关判决书显示,成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被告(李宗)与原告(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签订《浦发银行—银联商务天天富POS贷个人授信合同》(以下简称《个人授信合同》)以及《浦发银行—银联商务天天富POS贷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373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止,年利率9.2%,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成华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授信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均属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属违约行为。”2019年3月28日,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宗向原告浦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368157.3元,并支付罚息、复利;并支付浦发银行律师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4459元。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2021年4月15日,因李宗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同年7月26日,李宗被成华区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
“我从来没在浦发银行开过卡借过钱,也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通知,一审甚至都没有出席,法院怎么就判了?”带着这份疑问,李宗找到了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李宗称,该行负责人提到了代某凯,让他一下子明白过来——原来在2015年4月,因为孩子上学问题,李宗曾委托代某凯帮忙办理社保,并将身份证交予对方,“是不是他偷偷办理了贷款?”
再审法院:应对出借身份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李宗介绍,他与代某凯相识多年,自己早年来成都打工时在代某凯手下当过学徒,双方关系较好。“后来我到高新区这边开门市,就跟他较少往来,但还是保持联系。不过,直到事发前他从来没告诉过我,他用我身份证向银行借款的事。”
2021年7月26日,李宗被成华区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李宗提供的多段通话录音显示,代某凯妻子刘某群承认,系其办理了这笔贷款,“这个钱是第三方贷下来的,是人家直接来门市找我们的。这个事情我们确实对不起你。”同时,刘某群称,要将父母居住的房屋卖出还债,解决此问题;对于因逾期产生的利息问题,刘某群建议李宗和银行谈判。
李宗则拒绝此建议,“钱不是我借的,为什么要我出面?再说利息谈下去了,但本金又靠谁来还?”
据悉,代某凯和刘某群,分别系成都某家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监事。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021年4月因连续6个月未营业,被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与多家银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年9月、2021年7月该公司先后被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及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银行卡和房屋一直处于冻结状态,李宗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主张自己与银行不存在借贷关系;同时提交了由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鉴定结论为:2015年11月12日的《客户还款履约承诺书》以及《网贷通客户回访确认书》上“李宗”签名,均不是出自李宗本人的笔迹。
2021年11月3日,成都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过,上述的鉴定文书证据未被法院采信,理由是该鉴定系李宗在申请再审期间单方委托,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未同意,且其提供的样本和检材均未经银行方面认可,该鉴定也不是法院司法委托进行的鉴定,“缺乏证据的客观性。”
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则提供了李宗在办理银行卡时的开户申请书、系统读取李宗身份证原件并对身份证原件拍照的打印件,以及案涉贷款转至李宗办理的银行卡,以及五笔还款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李宗经质证后,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是自己持身份证去现场办理。
成都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在办理案涉贷款及银行卡时履行了相关的审慎审查义务——银行在办理案涉贷款和银行卡时,均核验了李宗的身份证原件,并录入了李宗身份证原件信息,还对李宗身份证原件进行了拍照,且李宗在庭审时述称其身份证从未遗失过。“再审中李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在办理案涉贷款及银行卡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故应认定办理案涉贷款和银行卡时系李宗本人。”
对于李宗称出借身份证让代某凯帮忙办理社保的说法,法院认为,李宗应对出借身份证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李宗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身份证使用的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信原则。”成都市中院认为,该案中即使案涉贷款和银行卡系李宗身份证借用人办理,在身份证借用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李宗也应对借用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责任。
2021年11月4日,成都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宗在再审中的诉求。对李宗提出的申请调取办理案涉银行卡时的相关证据和再进行司法鉴定等问题,成都市中院同样未予支持。
银保监会称银行贷后管理不规范,未发现骗贷
李宗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直到再审期间他才从法院获得了更多的证据,包括在浦发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以及银行流水等资料,“因为之前的《个人授信合同》和《个人借款合同》电子版都无个人签名,所以一开始只有从《客户还款履约承诺书》以及《网贷通客户回访确认书》入手,虽然两份文件签字鉴定意见都显示非我本人签名,但法院以单方委托为由未予采纳。”
2022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李宗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李宗提供的浦发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10月9日10:27,其在浦发银行网点“7302”开户并存入40元;10月10日12:03,浦发银行网络发放贷款373000元至其尾号5205的银行账户;同日14:50,这笔款项通过“POS联机消费”转至某银行账号,备注为“自助消费:中国某某石化”。
之后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共有5笔3000元款项和一笔7000元款项汇至该账户,银行每月扣款2859.67元。2016年4月10日,该账户“正常转逾期”,成为“呆账”。对于这六笔进账款项,通话录音显示,代某凯妻子刘某群向李宗确认,这是他们转入并还款的,“一开始我们都是想要好好还款。”
李宗代理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李宗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除借款人名字和身份证与李宗相符合外,住所地与通讯电话都与李宗无关——住所地并非李宗的实际住处,留下的尾号2203电话,也非李宗本人实名电话。因此在该案一审时他未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未出席审判。不过成都市中院再审判决书显示,李宗在再审时放弃主张一审送达存在程序问题。
“当天开户,次日就放款。”李宗据此怀疑,代某凯、刘某群伙同贷款中介冒用其身份证开户,勾结银行内部职员贷款诈骗373000元。李宗先是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进行了举报。2022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答复称,经核实,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时未发现有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相关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而对其反映个人征信受损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回应称,李宗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李宗随后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进行举报。四川监管局回复称,经核查,举报事项涉及浦发银行总行与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线上贷款产品“网贷通-POS贷”,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在该笔业务中承担贷后管理职责。核查发现,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贷后管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贷后回访资料《客户还款履约承诺书》《网贷通客户回访表》上“李宗”的签字均非其本人所签。对于本次核查所发现的问题,该局将按照监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李宗举报骗贷的问题,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存在串通贷款中介人员骗取贷款的问题。对于其和浦发银行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四川监管局认为,应以法院判决结果认定为准。
警方确认开户非本人签名,他将银行告上法庭
李宗告诉上游新闻记者,2022年9月他意外发现自己银行卡已解冻,可以正常使用,但房产仍处于冻结状态,“欠下的36.8万元仍然没有动静,代某凯曾表示帮忙还本金10万,我没有答应,现在人也联系不上了。”
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开户申请书》上的签字并非李宗本人签名。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2022年1月,李宗曾向警方报案称,代某凯等人伙同贷款中介,勾结银行工作人员,冒用其身份证诈骗银行37万元,但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一直未予立案。
不过,警方在调查工作中也有新发现。2023年4月14日,成都成华区警方委托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对浦发银行账簿内关于李宗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开户申请书》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显示,2015年10月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开户申请书》上,“客户声明及阅知”栏内的“客户(代理人)签名”的签名,不是李宗本人所写。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开户申请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这让李宗看到了新希望。在向检方申请民事监督未果后,2023年11月27日,李宗将浦发银行及开卡行浦发银行成都蜀汉支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注销其尾号为5205的银行卡号及账户,并支付相关鉴定费用。李宗称,蜀汉支行柜员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冒用原告身份并开卡申请网络贷款。目前,金牛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2023年12月27日,上游新闻记者致电刘某群。对于李宗所称其冒用身份证办理贷款一事,刘某群表示,具体什么情况去问李宗,随即挂断电话。上游新闻记者致电《个人借款合同》中预留的尾号2203电话,确认对方实名凌某,其称自己并非贷款中介人员。对于记者提出的是否认识代某凯、刘某群等人,凌某并未作答,随即挂断电话。
12月28日上午,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相关人士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既然当事人已经提起法律诉讼,一切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记者问,《个人开户申请书》上非本人签名可以开户吗?该人士回答:当然不行,必须本人实名制开户才行。那么,李宗在其非本人签名下是如何成功开户的?该人士称,自己还需去调查了解一下。
李宗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因此笔贷款申请是用手机操作的,所以《个人授信合同》《个人借款合同》都是电子版,未显示有个人签名。但《客户还款履约承诺书》《网贷通客户回访确认书》《个人开户申请书》这3张格式文本上,均有“李宗”的签名,但经鉴定,均非其本人所签。“这充分证明了我没有去开户,去借这笔贷款。3个假冒(本人)签名到底是谁干的?我也很想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