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头条 @头条帮忙 接用户张先生反馈称,他查看未成年女儿微信聊天记录时怀疑她遭强暴遂报警,警方立案后将材料报送检察院未予批捕,目前当地警方正在抓紧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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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将女儿留守老家念书

在深圳做生意维持全家人生计

这名父亲叫张明远(化名),今年39岁,江西省赣州市人,目前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

他介绍说,20多年前他远赴深圳打工,2009年6月女儿在深圳出生,后来在深圳读幼儿园和小学,“后来因家中境况发生变化,她转回老家继续念书,爷爷去世得较早,她由奶奶照顾。”

他称,为方便与女儿联系,他们给她买了一部手机,平时经常打电话关心她,叮嘱她在学校一定要努力学习。

2020年,夫妻俩在深圳龙岗区开了一家便利店维持全家人的生计,工作显得更加忙碌,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会抽空回老家团聚。

张明远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22年女儿放寒假时来到深圳,“春节前夕我们一家回到江西老家过年,春节后的大年初三,女儿和我们一道又赶回了深圳,我们只想多陪陪她。”

然而,夫妻俩没有料到的是,紧接着发生的事令他们伤心不已。

父亲查看女儿手机发现聊天记录不对劲

怀疑她遭男子性侵遂报警

张明远回忆说,返回深圳后女儿每天做完作业就用手机打网络游戏,尽管夫妻俩多次制止、劝说,但对正处于叛逆期的女儿来说收效不大。

他说,后来的一些日子里,他发现女儿眼神总是躲闪游离,做事也显得有些神神秘秘,他开始担心女儿遇到了什么事,“在深圳时她睡楼上一个房间,我们则睡在楼下,晚上她睡得较早。”

今年2月5日清晨,张明远起床后发现女儿的手机放在一楼充电,“我试着用她的生日作为密码打开了手机,里面的微信聊天记录让我感到非常震惊,我意识到多日的担心变成了可怕的现实,怀疑她遭到了性侵。”

张明远说,看完聊天记录他啥也没有说,叫妻子去问女儿那几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但女儿一直不说。

当天下午3时左右,张明远从外面回到家,再次关切地询问女儿,她还是什么都不承认。

随即,他以女儿的身份与微信中那名黎姓男子聊天,“我说马上要回老家了,想见他一面,希望他发个定位给我。”

黎某发了定位后,张明远给他打电话,接通后表明身份,没想到对方竟骂他是骗子将电话挂断,“后来我又打了几次,他还是不接,我给他发短信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叫他联系我,否则我报警。”

过了一会儿,黎某的母亲给张明远打电话,“她叫我不要报警,想见面谈一谈,遭我拒绝。”

2月5日下午5:57,张明远拨打110报警称自己未成年的女儿被男子黎某诱骗开房发生性关系,接警后附近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她女儿送医检查,并做了笔录。

自称嫌犯家人想用60万私了遭拒

女生查出抑郁症住院治疗20多天

张明远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了解到,黎某今年22岁,深圳市龙岗区当地人,曾在一家地铁公司上过班。

他说,事后黎某的家人曾找到他们,“他们想私了,开始说愿意支付15万,后来又说最多愿意支付20万,我们不愿意私了。”

没过多久,黎某的父亲来到张明远夫妻开的那家便利店里,找到张的妻子称,愿意支付60万私了此事,“我们不要钱,坚决要求追究黎某的刑责。”

张明远说,当初事发后,他们将女儿送回老家念书,由奶奶陪伴在她身边, “今年放暑假时,我们又把她接到深圳来到我们身边,希望给她更多的关爱,没想到她查出患有抑郁症。”

张明远提供的深圳一家医院的病历显示,他女儿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8月7日开始住院治疗,直至8月底才出院,花掉数万元。

警方立案侦查

嫌犯被刑拘10余天后取保候审,要求女生家人出具谅解书遭拒

事发时,张明远的女儿尚未满14周岁,“她说与黎某是打网络游戏相识的,后来被他诱骗性侵。”

今年2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称,张明远女儿被强奸一案,“我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随后,黎某被龙岗警方刑拘。

张明远给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出示的一份录音证据显示,今年4月13日他向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询问案件进展时,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回应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黎某没有被批捕,“我们是2月20日结案的,然后通知了警方。”

张明远称,后来他从警方处了解到,黎某被取保候审。

“这个案子不是绝对不捕,目前正在等警方补充侦查材料。”办案检察官曾对张明远说,“我们已退回公安机关,让他们补充侦查。”

张明远告诉记者,今年3月份,也就是黎某被释放出来之后,“他家人还找到我们希望赔偿一些钱,要求给他出具一份谅解书,遭拒绝。”

12月28日上午,记者联系上了该检察官,他称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办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律师说法:

如果明知或应知女生未满14周岁,无论是否愿意均构成强奸罪

四川知名律师龚继承介绍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明知”女方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关系的,不论女方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他说,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而对于“明知”的具体认定,“两院两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当中作了明确规定:女方未满12周岁,一般情况下应当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判决构成强奸罪。女方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衣着特点、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能够推断出未满14周岁,那么应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判决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