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下午,上海民警刘某涛涉嫌猥亵继女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受害人梅子(化名)的母亲李女士称,梅子主动出庭,“她希望能给自己的前半生一个交代。”

此前李女士反映,她的前夫刘某涛是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的一名民警,二人曾是再婚夫妇。

李女士带着梅子离婚后,与刘某涛同居,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刘某涛曾多次猥亵梅子。2023年底,李女士和梅子报警。今年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对梅子被猥亵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据悉,刘某涛被控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

就猥亵儿童犯罪事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提出,2010年至2012年,刘某涛多次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被害人未满14周岁;就强制猥亵犯罪事实,检察院提出,2015年、2018年、2021年,刘某涛有三次对被害人猥亵的行为。

李女士回忆,2010年前后,梅子小学五年级时,曾清楚地表达过自己被刘某涛猥亵。而后,李女士将梅子送至生父处居住。

2015年,梅子假期来到李女士处,并告知李女士,自己再次被猥亵,李女士希望报警,“刘某涛跪下来求我,他写下了承诺书。”

“上海警察猥亵继女”案一审开庭:被害人出庭,检方指控两罪名

李女士提供的刘某涛手写承诺书显示,“我刘某涛在与李女士这段婚姻关系中多次犯下重大过错,给李女士身体与精神上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婚姻存续期间曾与多名女子发生无数次性关系,最不可饶恕的是2015年8月16日早上跑到房间对继女猥亵,这让李女士不肯再原谅我)。”

李女士称,2018年梅子回家取衣服时,又一次遭到刘某涛猥亵。她注意到梅子神色不对,获悉情况后,她的朋友介入协调,要求刘某涛不再有此类行为。

2021年,考虑到梅子工作通勤问题,李女士建议梅子与自己居住,但一次做饭时,她曾听到梅子尖叫,注意到刘某涛从梅子房间走出。

2023年年底,李女士与刘某涛发生争吵,梅子介入时提到:“你(刘某涛)对我这么多年造成的伤害,我都没找过你。你现在又开始欺负我妈妈。”

李女士回忆,刘某涛彼时将梅子摁在地上,称“今天我就当着你妈的面强奸你”。李女士与梅子逃出家门后报警。

今年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对梅子被猥亵一案进行立案调查。3月8日,刘某涛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3月13日被刑事拘留,3月22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执行逮捕。

2024年6月21日,该案被移送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于2024年7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2024年8月19日送至虹口区人民法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刘某涛系上海市公安局民警,2010年至2012年期间,其在上海市虹口区家中,多次对被害人梅子(时年未满14周岁)实施蹭、摸下体等猥亵行为。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涛又在家中卧室内,用手摸梅子下体。2018年11月,刘某涛又在该住所从背后抱住梅子并拉其坐在腿上,之后用生殖器顶其下体部位,后被梅子挣脱。2021年3月,刘某涛在上述住所处用手摸梅子下体,后被梅子反抗挣脱。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刘某涛自书承诺书等证据证实。

李女士介绍,提供证言的证人中,包括梅子的同学,自己的朋友等人,“2018年,女儿曾经和朋友谈论起被猥亵的事。当时曾介入协调的朋友也作证了。”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涛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涛多次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涛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女士说,今年7月前后与梅子长谈时,梅子称自己曾长期被刘某涛恐吓,称如果报警将对母女俩施暴。李女士称,此前未报警,经历过自己对事情半信半疑、希望刘某涛能“改正”、担忧孩子的名声和就业前途等心路历程,“但现在我知道,我们的忍让是在纵容犯罪行为。我希望能给其他类似家庭一个提醒。”

据媒体今年8月报道,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一名负责人称,“目前该单位已经对刘某涛宣布停止一切职务,将公安相关证件全部上缴,该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只要刑事案件有结果了,肯定会对刘某涛进行处理,会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